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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如何解决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如何回应各界特别是广大民营企业的期待?是否能为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种种痼疾带来制度性突破?
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就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直击民营经济发展痛点、堵点、难点
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不愿也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是不少中小企业的“痛点”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记者注意到,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六十八条明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否定。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许多条文都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治理‘背靠背’条款、规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定,看着笔墨不是特别多,但是含金量很高,真正落到实处,意义将是非凡的。”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对于各方反映一致,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如违规异地执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等,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申明法律的原则和底线,增强刚性约束。这些规定的实施,将在定分止争、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种种行政执法乱象也是长期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痼疾之一。
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王振江表示,针对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司法部将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监督程序和责任体系,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护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做到“一视同仁”,保障“非禁即入”
“我们大致统计了一下,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总共有26处,将平等原则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例如,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方面,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方面,法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强调“不得侵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于民营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壁垒、不能平等参与竞争等问题,各部门如何落实好法律相关要求,确保法律实施?
“今年1至4月,民营企业中标率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一亿元以下的项目,民营企业中标项目数量占比超过80%。”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表示,民营企业如果遇到准入壁垒问题,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专栏反映。
“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谋划、同步开展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一批配套制度机制已经出台,如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等。还有一批正在加快推进,涉及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郑备说。
“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民营企业贷款余额76.07万亿元,同比增长7.4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3万亿元,同比增长12.5%。”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表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问题,金融监管总局将从监管引导、政策激励、机制推动、制度保障等各个方面持续发力,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精准施策。
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的“定心丸”
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以后,在民营经济人士中间引起了强烈反响,普遍认为这是民营经济发展里程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和关心。
“制定这部法律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会变,也不能变,必将推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备、保障体系更加有力有效。”王瑞贺表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做法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创新意义。
郑备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确定性,是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的“定心丸”,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敢于闯、大胆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民营经济促进法一方面注重鼓励支持,如设置“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专章,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另一方面也注重引导规范,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守法善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
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专列一条,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自律作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表示,全国工商联将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商会制度建设,加强商会党的建设、完善商会服务职能,指导商会在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维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们将加强法治宣传,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为契机,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深刻领会立法宗旨,积极传递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凝聚人心,凝聚共识。”方光华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乔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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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刘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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