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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民一庭、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承办的“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系列未成年人普法活动(第五场),来到了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5633次列车上。在这趟被称为凉山学子“校车”的绿皮车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通过发布案例的形式,和乘坐慢火车上学的同学们一起分享法治故事,感受“法治的光”带来的温暖和启迪。
202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八家单位共同建设上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在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破解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等方面收到很好成效。截至6月1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已入库案事例共计239件,访问国家122个,累计访问量达26.67万次,检索量17.67万次。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指引、评价、带动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从案事例库中筛选了3个较为典型的、和同学们的生活成长息息相关的案例,希望同学们可以从案例中获取知识,明确哪些行为不能做、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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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8-2-001-002
有一天,重庆市某中学三名初二学生胡某甲到某餐厅为同学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出来喝些酒,蒋某某同意,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也来到餐厅,随后三人又喝了四瓶啤酒。之后,胡某甲又提议外出继续玩耍,后遇见邓某某等四人,七人就一起至湖边玩水。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溺水身亡。其他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后来,胡某甲的父母就将餐厅和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餐厅卖酒给未成年人且放任他们饮酒,是有错的,其他六名未成年人,与胡某甲一块喝酒,且没有制止胡某甲下湖,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他们的监护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
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买酒,经营者不能向未成年人卖酒。本案正是因为几名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买酒饮用,饮酒后还下湖戏水,才导致了悲剧发生。同学们要以此案为诫,如果大人让我们去代为购买酒,那是不可以的。另外,同学们也要注意一下,那几个同学家长也赔了一些钱,是因为那几个同学没有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以后,同学们要当个“小小法治宣传员”,法律允许做的就做,不允许的,就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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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
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2-1-269-002
未成年人李某甲等3人,在学校附近或回家途中,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强拿硬要其他学生的钱财,先后作案7次,每次数额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一共获得赃款158元。破案后追回赃款57元已退归被害人,其余均被挥霍。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甲等3人为寻求精神刺激,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多次强拿硬要学生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
案例中几名未成年被告人虽然每次索要的钱财不多,几元或者几十元,但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同学们平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就立志做一个正直、善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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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案例:
周某某诉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4-2-137-001
原告周某某为初二在校学生,父母在外务工,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某日被朋友带到美容店里文身,美容店明知他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不但没拒绝,反而诱导他先后六次在胸口至整个左臂进行大面积文身,导致周某某无法上学,文身与清洗工作都疼痛难忍,不仅对他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对他未来的升学、就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最终法院判决美容店返还周某某文身费用,并赔偿他清洗文身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
不要因为看见别人文身觉得很酷而去效仿,也不要受到一些不良诱惑而去文身。一方面文身这个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影响到未来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国家也出台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周蕤 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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